致彌額爾王書皇帝--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(PL119, 938Dss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38   
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內 容

審判將不受奧古斯多(皇帝),也不受一切神職人員,也不受君王, 也不受民眾審判(PL8,833D 【834D】 【840D】 )…「首座-(羅馬宗座)將不受任何人審判」。( C.D.I.C. Can. 1556)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38-0642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39   
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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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們在那裡讀過:你們的先王, 除了那會議是普遍的、公眾的, 不僅關於聖職人員,而且也關於世俗人, 關於所有基督徒的信仰問題之外, 曾參加大公會議嗎?…更何況那( 有關信仰的 )哀訴,乃是有關更大權威的裁判, 更何況逐級上升至權威高峰-直至本宗座呢?須佑本宗座的案件,或由本身而,言因事關重大迫切, 責無旁貸,或亮無疑問地祇留給天主裁斷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38-0642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0   
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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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若你們不聽我們, 那你們仍須留在我們身邊, 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, 曾命令人們, 不可對天主的教會的教導, 莫不關心而置若罔聞;蓋主對羅馬教會, 特別賦予特權,由祂(基督)親口在伯多祿身上,茵定基礎,把它托付在祂自己的教會裡, 自古(迄今)常為人遵守, 常為聖公會議所頌揚, 常為全教會所尊敬, 誰也不能予以削弱, 誰也不能予以折磨, 誰也不能予以改變, 因為那天主所茵定的基礎, 人類的企圖, 決不能予以推翻,那天文所規定的,必堅強有力, 屹立不移…所以, 這個特權,是由基督賜予這個聖教會而不是由任何會議所賦予的:教會的各處會議, 祇是顯揚、尊重教會的特權, 而迫使我們,催迫我們掛慮各處的教會(參閱:格後:十一,廿八)…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38-0642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1   
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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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, 按(教會的)典章, 那裡權威比較,大那較低級的裁判, 就該移到那裡去撤梢或堅定,那麼, 明顯的, 宗座的權威, 是無上的;對她的裁判, 誰也不該予以撤消(*232);「她也不受任何人裁判。固然, 教會的典章, 願意世界各地的任何案件, 都上訴到(羅馬)宗座, 但一經宗座判斷, 誰也不准上訴」(參閱:教宗日拉修一世, 致達爾達地區的主教們書-公元495年二月一日-§5Thl.399)…因此,對羅馬主教的判斷, 不該再予處理, 因一為如我們所說所證明的,這也沒有習慣上的需要;既然因事件的本身, 暗昧不明,或因時過境遷, 宗座儘可決定重新考慮事件之真相,則我們也不否認,同一宗座的判決,有更變的可能性。事實上, 我們也讀過:就是傑出的保祿宗徒, 也曾做過芋些事, 而到後來, 才發現錯誤而予以譴責。可是,凡由羅馬教會, 經過極慎重考慮所定的、所決斷的案件, 羅馬教會,(必)拒絕重新加以審理…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38-0642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2   
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內 容

但我們求你們, 不要反對天主教會的判決…蓋這個判決, 因它的穩定可靠性而具有永遠的神聖性,並因你們的安全以及永遠得救所不斷切求的, 那麼, 教會,決不因你們的霸權, 而有所裁判。你們不要妄用你們自己的(權能);你們不要想掠奪那祇托付給(宗座的)的權能, 你們須知:既然, 神職班中的任何一,員以及天主的將士中仟何一人, 都不宜牽濊到世俗的事件, 則所有服務於聖職的人, 都該遠離世俗之事。總之, 有些人獲准, 祇管人事而不管屬神的事;有些人管理屬神的事;我們完全不知道-(不了解),作麼前者擅敢審判後者呢?是的, 在基督來臨之,前曾有一些預像式的君主,兼任司祭,如聖經(史書)所載的, 聖默基賽德, 還有其他在自己的肢體.內像惡魔似的靈王們;他們以虐王的精神, 潛越司祭聖職, 使外教人的君王,經常也被稱為「大司祭」。但今真的司王兼司祭-基督, 既已來到,則君王已不再掠奪司祭之職, 司祭也不再僭稱君王之名了。因為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, 也只有一個,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(第前:二,五) 。所以祂就以自己的行動與地位, 決定把這兩個權柄,分別清楚;蓋祂願意用醫治人心的謙卑, 來使人心向上, 而不再使人類的驕傲,不知伊於胡底;這樣好使一方面,教文君王們, 為了永生而需求司祭; 而在另一方面,司祭們, 為了維持現世的生命,亦不得不有賴乎君王的法律(保障):其實, 靈魂的(精神的)「行動」-(案件)與現世肉身的(案件), 並不相同,是以,天主的兵士,絕不牽涉世俗的事;同樣地,那牽涉俗事的人, 似乎不就是那管理屬神的人;這樣,才使世俗與精神界雙方面,獲得調整,而不玫耀武揚威,互相自誇;同時,還使雙方在自己職權內,要特別配合事情的性質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38-064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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